工程延期半年,承包人主张三百万元停窝工损失,却因拿不出一张规范的签证单而被法院驳回大半。侯法政律师结合济南建设工程审判实践,谈工期索赔的证据之道。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侯律师代理过多起工程款纠纷、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与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熟悉济南地区各级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司法鉴定流程。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变数多:图纸变更、甲供材迟延、恶劣天气、疫情管控、征地拆迁未完成……任何一项都可能造成停工窝工。然而很多项目经理习惯“先干活、后算账”,口头跟甲方沟通完就继续施工,从不办理书面签证,待到结算时才追悔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一条款为“无签证”情形留下救济空间,但举证难度显著增加。
二、法律规则层:三个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工期索赔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一套完整的工期索赔证据链通常包括:合同及专用条款中关于工期与索赔程序的约定;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导致延误事件发生的证据(变更单、监理通知、政府文件、气象证明);实际停工窝工的客观记录(考勤表、机械台班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索赔意向通知与索赔报告。其中,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形式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是很多施工企业最容易忽视的环节。
(二)发包人口头指令变更,没办签证怎么办?
答: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通过其他证据组合证明:例如会议纪要、监理日志、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照片视频、事后发包人签认的结算单等。但需注意,事后补签的签证若未经发包人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证明力会大打折扣。因此,补签文件务必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如何承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与证明义务是承包人减损与免责的前提。
三、实务操作层:一个典型案例的启示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厂房项目工期索赔纠纷,因发包人甲供钢材迟延四个月导致停工。施工企业未办理正式签证,但保留了完整的钢材进场催告函、监理例会纪要、工人考勤表与机械租赁发票。侯法政律师团队以证据链证明停工事实、停工时长与因果关系,法院采纳主要索赔请求,判令发包人赔偿停窝工损失二百六十余万元。该案再次印证:没有签证,不等于没有索赔,但证据组织的工作量与诉讼风险将成倍增加。
四、风险预警层:专业提示与立场表达
索赔管理的要点有三。第一,养成“先签证、后施工”的习惯,紧急情况下也应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八日内(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第二,项目部应建立统一的函件收发台账,所有与发包人、监理人的往来文件均编号归档。第三,不建议由项目经理个人全权处理重大索赔事项后再让律师“收拾残局”,重大变更与停工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同步专业律师介入,因为索赔期限一旦经过,再充分的证据也无法复活权利。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工期索赔的本质是合同管理与证据管理的结合,功夫在平时,决胜在细节。如果您在济南或者山东承接项目,正面临工期延误索赔或反索赔压力,建议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履约管理。您的项目是否也因为“口头承诺”吃过证据不足的亏?欢迎留言讨论。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与全过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