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直接给结论:在济南,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原则上有效,但抵的是在建或未过户房产时,施工人拿到手的可能只是债权而非产权;务必完成网签备案与过户,警惕一房多抵、抵押查封与价格虚高三大坑。我是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抵房传闻里都是“上岸”故事,实务里却有大量“房财两空”的教训。
一、以房抵款的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裁判规则承认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安排: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承建的房屋抵偿欠付工程款的,属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须注意两个边界:其一,如果约定流押式条款(到期不还款房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且不过户结算),依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精神,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其二,以房抵款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协议可被撤销。
二、三大天坑逐一看。第一坑,一房多抵:同一套房抵给多家施工、多个班组,谁先登记谁优先,未登记者只能回头要钱。第二坑,抵押查封:抵来的房已在银行设定抵押或涉诉查封,过户遥遥无期,本质是用施工人的债权为开发商融资兜底。第三坑,价格虚高:按高于市场价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单价抵偿,看似抹平欠款,实则变现即亏损,还须补缴契税、增值税等交易成本。
三、安全落地的操作清单。其一,签约前查册:不动产登记簿状态、预售证、抵押查封信息。其二,锁定房源:以可售、未抵押的现房或准现房为限;在建工程优先选择已解押楼栋。其三,程序闭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支付对价(即债务抵销确认),尽快完成预告登记与过户。其四,价款结算书面化:明确抵偿单价、面积误差处理、多退少补机制。其五,违约救济前置:约定无法过户时恢复工程款债权并按原合同计息。我曾代理济南某施工企业以房抵款纠纷,因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在开发商后续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成功保住房屋。
四、税务与财务提示。以房抵款视同销售,施工方取得房产后再次转让将承担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持有)、契税、所得税等,持有期间还有物业、维修基金成本。决策前算总账:变现折扣加税费,常常吞掉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五的抵偿价值,这部分要在抵偿谈判中提前谈进去。
五、风险预警。不建议接受“等到大产证下来再过户”的远期安排;不建议用以房抵款替代全部现金结算而放任剩余欠款悬置;更不建议在无查册、无备案的情况下仅凭协议占有房屋。专业律师的前置审查,成本低到可以忽略,收益却是整套房产。
六、补充提示。以房抵款协议宜明确约定房产具体坐落、面积、单价、交付与过户期限,并设置逾期过户的解除权与违约金条款;若抵偿房屋为期房,应核验预售资金监管状态与开发商履约能力,防止抵偿房产烂尾;施工企业接受以房抵款前,还应评估自身现金流承受能力,避免为去化房产被动成为“房东”,影响主业资金周转。
七、结语。抵房可以要,产权必须到手。你手上有没有抵来的房子还没过户?评论区报个状态,我帮你判断风险等级。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不动产金融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附:本文所引规范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