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直接给结论:在济南,公司股权转让不当然转移公司债务,工程债务仍由公司承担;但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还可能因未尽调而接盘隐性债务。我是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并购尽调中,建工类目标公司的债务黑洞最常见也最隐蔽。
一、基本原则:股权与公司财产分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层面的变动,公司作为工程合同主体并未变更,欠付的工程款、未了的质量责任仍由公司承担。发包方以“股东换了”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不成立,反之,施工方向新股东直接主张公司债务也缺乏依据。
二、例外一:法人人格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工领域的典型情形:项目公司收款后股东抽逃资金、账外循环、用关联公司走账避税,债权人在执行不能时可考虑追加股东或主张人格否认。
三、例外二:股权受让方的尽调责任与合同安排。受让方担心的不是承担旧债,而是估值被掏空。目标公司可能的隐性负债包括:未结算工程款、保修金返还、质量索赔、安全事故责任、农民工工资欠薪、被诉案件与保全。尽调路径:核查合同台账与结算状态、涉诉与执行信息、行政处罚记录、社保与劳务实名制数据、质保金与押金科目。交易文件安排:陈述与保证条款覆盖工程债务、价款分期支付与债务调整机制(如交割日后发现的交割日前工程债务由原股东补偿)、专项赔偿与保证金留置。
四、真实案例复盘。我曾代理济南某投资公司受让施工企业股权项目,尽调中发现目标公司对某项目存在未披露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及未完结算。我们将该事项披露化、定价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该笔或有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交割后对方反悔诉讼,济南某法院依约判决原股东全额补偿,受让方避免了逾千万元的损失。
五、风险预警。第一,别信“公司壳干净”的口头承诺,企业信用报告与裁判文书检索必须做。第二,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责任倒置,日常财务规范不是可做可不做。第三,股权转让与项目公司并购中的建工债务,专业性横跨公司法与建设工程,不建议由只懂其一的律师单独把关。
六、结语。股权买的是未来,查清的是过去。你正在谈收购吗?目标公司是做工程的吗?评论区说说,我列一份尽调清单给你。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公司与商事、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附:本文所引规范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