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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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质量出问题,施工方先别急着背锅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7人看过

工程竣工验收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甲方第一反应往往是要施工方负责。但所有质量问题都该由施工方买单吗?显然不是。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实务。在济南的建设工程纠纷处理中,工程质量责任的划分,是争议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读的问题之一。

先给结论: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要看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原因是什么,以及是否已过保修期。不是出了问题就一概由施工方赔偿。

一、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注意这个条文的表述,是因施工人的原因,也就是说,质量问题的归责以原因认定为前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的质量责任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可能是设计缺陷、材料不合格、施工不规范、监理失职等多种因素,责任划分必须建立在质量鉴定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

问:工程过了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还要负责吗?答: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有明确规定,例如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内属于施工责任的,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届满后,一般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但因施工人原因造成的永久性质量缺陷,责任不能免除。

二、代理案例:被冤枉的施工方

我曾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工程质量索赔纠纷,建设单位以墙体开裂为由要求施工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我们申请对开裂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开裂主要源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属于设计考虑不足所致,与施工工艺无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索赔请求。

这个案子说明,面对质量索赔,施工方不能只会喊冤,而应当用鉴定意见说话。司法鉴定是工程质量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形式,没有之一。

三、专业提示:施工方的质量防线

第一,过程留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记录、施工日志,是证明施工合规的核心证据。第二,善用鉴定程序。对质量问题原因有争议的,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用专业结论说话。第三,重视保修程序管理。收到保修通知后及时响应、及时维修,并书面确认维修范围,避免保修义务无限扩大。

不建议施工方在收到质量投诉后立即书面承认责任,更不建议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与甲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一句话说错,可能意味着几十万的损失。

你遇到过工程竣工验收后被追索质量责任的情况吗?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清楚了吗?欢迎留言交流。工程质量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不建议委托没有工程类案件经验的律师处理。

我是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我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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