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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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争议,律师明确计息节点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81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追讨工程款时,发包人对利息起算时间提出异议,试图拖延利息计算起点。侯法政律师介入后,通过明确工程款利息的法定起算规则,成功为施工企业争取到更早的利息起算时间,增加利息收益数十万元。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一、工程款利息起算的争议焦点工程款利息是施工企业的重要收益组成部分,利息起算时间的早晚直接影响利息总额。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起诉追讨工程款时,发包人主张利息应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付款义务尚未确定。施工企业则认为,利息应从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双方争议巨大。二、利息起算时间的法定规则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利息起算时间的法律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律师指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首先应遵循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应付时间确定规则为: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工程已交付使用,利息应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三、律师的论证策略侯法政律师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自工程交付之日起的利息。庭审中,律师提出:第一,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交付日期明确;第二,发包人已实际受益,拖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第三,双方对工程款数额的争议不影响利息起算,利息作为法定孳息,应随本金一并计算;第四,发包人主张的“判决生效后起算”缺乏法律依据,混淆了本金确定时间与利息起算时间。律师同时提交工程交付证明、使用证明等证据,锁定交付日期。四、案件结果与专业提示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已交付使用,利息应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侯法政律师提示:施工企业追讨工程款时,应重视利息主张:第一,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第二,保留工程交付、结算文件提交等关键时间节点的证据;第三,起诉时明确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第四,注意利息与违约金的关系,避免重复主张导致部分请求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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