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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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材料价格暴涨,情势变更原则能否调整合同价款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88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暴涨,承包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款遭拒。侯法政律师介入后,通过论证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成功帮助承包方获得材料价差补偿。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一、材料价格暴涨的履约困境建设工程合同多为长期合同,施工周期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显著。济南某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施工期间受市场供需变化影响,钢材价格上涨超过百分之五十,水泥价格上涨超过百分之三十,承包方成本大幅增加。承包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以固定总价合同为由拒绝,承包方陷入“履约即亏损、违约更亏损”的两难境地。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合同条款、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市场环境变化进行分析。律师指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判断材料价格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需考虑:价格波动幅度是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价格上涨是否因不可预见的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继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等。三、律师的举证与论证策略侯法政律师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合同价款,增加材料价差补偿。诉讼中,律师重点开展以下工作:第一,收集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信息,证明价格上涨幅度远超正常波动范围;第二,调取合同签订时的市场行情,证明双方在签约时无法预见如此大幅的价格上涨;第三,申请司法鉴定,计算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成本增加金额;第四,援引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导意见,论证调价的合理性。律师同时指出,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与补充。四、案件结果与专业提示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暴涨构成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原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判决发包人补偿承包方材料价差损失。侯法政律师提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合理分配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可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机制;履约过程中,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时,应及时收集价格证据,与对方协商调价;协商不成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情势变更,避免因拖延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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