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项目因招投标程序存在瑕疵,发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履行。侯法政律师介入后,通过辨析招投标程序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成功维护合同效力,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一、招投标程序瑕疵引发的效力争议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合同效力。济南某建设工程项目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双方签订合同并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资金问题欲解除合同,便以招投标程序存在“未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评标时间不足”等瑕疵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施工企业已完成大量工程投入,若合同无效,将面临巨大损失。二、程序瑕疵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审查。律师指出:招投标程序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需区分重大瑕疵与轻微瑕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但“中标无效”需符合法定情形,如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保密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本案中,发包人主张的瑕疵属于程序性瑕疵,未影响招标竞争的公平性,不属于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三、律师的论证与抗辩策略侯法政律师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有效,发包人应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庭审中,律师提出:第一,发包人主张的瑕疵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公平性,未损害其他投标人权益;第二,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对程序瑕疵负有主要责任,现又以自身过错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工程已部分施工,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不符合立法精神。律师同时主张,即便合同存在瑕疵,也可通过补正方式弥补,不应直接认定无效。四、案件结果与专业建议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招投标程序虽存在瑕疵,但不属于法定中标无效情形,合同有效,判决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侯法政律师提示:建设工程招投标涉及复杂的程序要求,招标人、投标人应注意:第一,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程序规定;第二,程序瑕疵发生后,及时补正并保留证据;第三,区分“必须招标”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适用范围不同;第四,合同效力争议应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