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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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效力争议,律师保障施工企业权益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92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同意发包人以房屋抵偿工程款,但房屋迟迟无法过户,施工企业面临“房财两空”风险。侯法政律师介入后,通过论证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及履行规则,成功帮助施工企业实现债权。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一、以房抵工程款的常见风险

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以房屋抵偿工程款是常见的支付方式。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因发包人资金紧张,同意以房抵款,双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以特定房屋抵偿部分工程款。然而,协议签订后,发包人迟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因发包人其他债务被法院查封,施工企业既拿不到房,也收不回钱,陷入“房财两空”的困境。

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认定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签订时间、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律师指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需结合签订时间、协议内容、房屋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协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般应认定为有效;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可能构成让与担保或流质条款,效力存在争议。本案中,协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双方明确约定以房屋折价抵偿工程款,应属有效。

三、律师的维权策略

侯法政律师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发包人履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或支付相应工程款。诉讼中,律师申请法院查封涉案房屋,防止房屋被转移或处置。针对房屋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情形,律师提出:施工企业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其优先权优于普通债权,应优先保障施工企业权益。律师同时主张,如房屋无法过户,发包人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件结果与风险提示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有效,判决发包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因查封等原因无法过户,则支付相应工程款。最终,在法院协调下,施工企业通过执行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侯法政律师提示:施工企业接受以房抵工程款时,应注意:第一,审查房屋产权状况,确保无抵押、无查封;第二,及时办理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第三,明确约定无法过户时的替代履行方式;第四,优先考虑现金支付,以房抵款应作为最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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