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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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82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项目因发包人严重违约,施工企业被迫解除合同,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陷入僵局。侯法政律师介入后,通过明确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规则,成功帮助施工企业收回已完工程款及相应损失。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一、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困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迟延提供施工条件等原因,施工企业被迫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因发包人连续数月未付进度款,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并解除合同。此时,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已完部分如何计价?施工企业投入的材料、机械、人工如何补偿?损失如何计算?双方争议巨大。二、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规则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合同解除的原因、已完工程量、投入成本等进行全面梳理。律师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区分不同情形。若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主张相应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可参照合同约定,也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同时,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还可主张停工损失、机械设备闲置损失、材料积压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律师重点收集已完工程量确认单、材料进场记录、机械台班记录、停工损失证据等。三、律师的诉讼策略侯法政律师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及违约损失。诉讼中,律师申请对已完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确保计价客观公正。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未完工、不具备结算条件”抗辩,律师援引法律规定,论证合同解除不影响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请求权。针对损失赔偿,律师逐项举证: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机械租赁费、材料仓储费、项目管理费等,并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四、案件结果与专业建议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施工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判决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及停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侯法政律师提示: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时,施工企业应注意:第一,解除原因必须合法,建议通过律师审查后再行使解除权;第二,及时固定已完成工程量,申请公证或第三方见证;第三,全面收集损失证据,避免遗漏索赔项目;第四,合同解除后仍应履行工程移交、资料移交等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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