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以分部分项验收合格不代表整体工程质量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侯法政律师介入后,通过辨析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的法律关系,成功帮助施工企业确立工程质量合格的结论。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一、验收环节的法律争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间交工验收等过程性验收频繁发生。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发包人却以“过程性验收仅针对局部,不代表整体工程质量合格”为由,拒绝组织竣工验收并拒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却因验收标准的理解分歧而无法结算。二、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的法律关系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工程验收资料进行系统梳理。律师指出:过程性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和前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是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后应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全部工程完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过程性验收合格,表明该部分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竣工验收合格,表明整体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工程质量合格的完整证据体系。三、律师的论证策略侯法政律师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庭审中,律师提出:涉案工程各分部分项均已验收合格,施工资料完整,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竣工验收,根据法律规定,应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律师同时指出,发包人以过程性验收不等于最终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系对法律概念的曲解,其真实目的是拖延付款。四、案件结果与专业提示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竣工验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侯法政律师提示:施工企业应重视过程性验收,确保每一环节均有书面验收记录;发包人拒绝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尽快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锁定竣工日期。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