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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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期延误违约金过高,律师成功调减显失公平条款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64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却被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高额违约金索赔。侯法政律师介入后,成功论证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减,最终为施工企业减少损失数百万元。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一、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沉重负担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通常设定严格的工期条款及高额违约金。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接项目后,因发包人迟延提供施工图纸、甲供材料不到位等原因,工期被迫延长。发包人无视自身过错,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数万元标准计算违约金,索赔金额高达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施工企业不仅无法收回工程款,反而面临巨额索赔。二、违约金调减的法律依据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合同条款及履约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律师指出: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案中,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超出其实际损失,且工期延误主要由发包人原因导致。三、律师的举证与论证策略侯法政律师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反诉,请求调减违约金。律师重点开展以下工作:第一,收集发包人迟延提供图纸、甲供材料不到位的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在发包人;第二,申请对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查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租金损失、融资成本增加等实际损失数额;第三,援引同类工程的市场租金标准、资金占用成本等数据,论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律师同时主张,施工企业已采取赶工措施减少损失,应相应减轻责任。四、案件结果与实务建议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发包人过错、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将违约金调减至合理范围,为施工企业减少损失数百万元。侯法政律师提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施工企业应注意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避免接受过高违约金;在履约过程中,应保留工期顺延的签证证据;发生争议时,应及时主张违约金调减,避免被动承担不合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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