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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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律师破解拒付工程款困局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9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完成施工后,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侯法政律师介入后,通过区分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的关系,成功破解发包人抗辩,帮助施工企业全额收回工程款。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一、工程质量抗辩的常见套路建设工程结算阶段,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是最常见的抗辩手段之一。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工程已通过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然而结算时,发包人突然提出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面开裂、地面空鼓等,并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施工企业面临“活干了、钱拿不到”的困境。二、过程性验收与最终质量合格的关系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审查工程验收资料。经核实,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发包人已签署验收文件并实际接收使用。律师指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表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依法不予支持。律师进一步区分“过程性验收”与“最终质量合格”:分部分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属于过程性验收,竣工验收属于最终验收,二者共同构成工程质量合格的完整证据链。三、律师的质证与辩论要点侯法政律师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针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不合格证据,律师逐一质证:首先,发包人提交的照片无法证明拍摄时间、地点,不能证明系涉案工程问题;其次,即便存在局部瑕疵,也属于保修责任范畴,而非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再次,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根据法律规定,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律师同时申请法院调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证明工程已通过官方验收。四、案件结果与专业提示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其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依据,判决发包人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侯法政律师提示:施工企业应重视验收程序,确保每一步验收均有书面记录;发包人拒付工程款时,应区分“质量不合格”与“保修责任”,前者不能成为拒付理由,后者可通过保修金制度解决。同时,施工企业应保留完整的施工日志、材料进场记录、验收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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