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长期不付款,施工企业能否解除合同及时止损?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示:解除权行使有严格程序,时机与方式选择直接影响损失承担。
一、痛点:想走走不了,想留留不得
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数月,施工企业想停工撤场又怕构成违约,继续垫资施工则亏损不断扩大。解除与否,进退两难。
二、风险放大: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一)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的催告解除。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根本违约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律师介入:解除时机的精准把控
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合同解除纠纷,通过发函催告、给予合理宽限期、在期限内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最终法院认定解除合法,施工企业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并获赔已完工程款。
四、问答:合同解除高频问题
问:停工就等于解除合同吗?答:不等于。停工只是履约中止状态,解除合同必须以明确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问:解除后还能要工程款吗?答:可以。合同解除后,已完合格工程的价款仍应支付,并可主张相应损失赔偿。
五、专业提示:解除决策要算总账
建议解除前综合评估已完工程量、后续利润损失、违约金风险、再发包可能性等因素。不建议冲动解除或无限期拖延,专业测算才能找到最优止损点。
您是否也在纠结是否解除某份工程合同?欢迎留言探讨。侯法政律师,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争议解决专家,不建议让不精算损失构成要件的律师代理解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