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经过与损失现状
济南某建筑企业承建某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合同总价为八千万元。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多次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指令停工等原因,导致建筑企业产生大量额外费用和损失,包括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费用、工程量增加导致的材料和人工费用、停工期间的机械租赁费和人员工资等。建筑企业估算上述损失约达一千二百万元。
工程竣工后,建筑企业在结算时向发包人主张上述费用,但发包人以“无签证”“索赔期限已过”“损失计算缺乏依据”等理由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建筑企业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工程款及各项损失共计一千二百万元。
二、证据缺陷与诉讼困境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建筑企业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存在以下严重缺陷:其一,大量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未办理书面签证,仅有口头指令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缺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其二,部分签证单虽有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但签字人员并非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且未加盖发包人公章,发包人在诉讼中否认其签字效力;其三,停工索赔通知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发包人主张索赔期限已过,丧失索赔权利;其四,损失计算缺乏详细的费用清单和凭证,仅有笼统的估算金额,无法证明各项损失的实际发生和具体数额。
上述证据缺陷导致代理律师在诉讼中陷入被动。虽然通过申请法院调取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资料,部分证明了设计变更和停工事实的存在,但对于具体的损失金额,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最终仅支持了三百余万元,大量损失因证据不足未能获得支持。
三、教训总结与管理建议
本案的深刻教训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签证与索赔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签证管理方面。对于发包人指令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施工方案调整等情形,应当及时办理书面签证,签证单应当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工程量、变更价款等关键信息,并由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加盖发包人公章。对于发包人口头指令的变更,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发包人确认,避免事后无法举证。
(二)索赔管理方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和程序,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事由、索赔依据、索赔金额及计算方式,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索赔期限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一旦逾期,可能丧失索赔权利。
(三)证据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完善的施工过程资料档案,包括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照片、视频等,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对于重要的施工节点和变更事项,应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