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与责任争议
济南某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三百六十天。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多次变更设计、迟延提供施工场地、甲供材料迟延进场等原因,导致工程实际工期延长至五百四十天。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依据合同中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条款,要求建筑企业按照每天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累计金额高达二百八十余万元。
建筑企业认为,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原因造成,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发包人遂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企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二、证据收集与责任分析
代理律师接受建筑企业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通过梳理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资料,代理律师系统梳理了导致工期延误的各项原因及其对应的时间节点。
经分析,导致工期延长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先后发出十二份设计变更通知单,涉及结构变更、材料替换、功能调整等重大变更,直接导致关键线路上的工序返工和等待;其二,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部分施工场地,导致相应区域无法按期开工;其三,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多次迟延进场,导致现场停工待料;其四,发包人拖延支付进度款,造成建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施工效率。
代理律师据此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之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本案中,工期延误完全系发包人违约行为所致,建筑企业不仅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反而有权就停工、窝工等损失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三、裁判结果与管理建议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多次变更设计、迟延提供施工条件、甲供材料迟延进场等原因造成,建筑企业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同时,法院支持了建筑企业反诉主张的部分停工、窝工损失。
本案提醒广大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期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应当建立完善的工期签证和索赔管理制度。具体而言,施工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设计变更等情形,应当及时办理工期签证,明确延误天数和原因;第二,妥善保管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等过程性文件,这些文件是证明工期延误原因的关键证据;第三,在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索赔时,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抗辩,避免因被动应诉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第四,在合同签订阶段,应当审慎审查工期条款和违约金条款,避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标准。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