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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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26人看过

一、案件事实与合同效力争议

某自然人甲某借用济南某建筑企业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住宅小区配套商业楼项目。甲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队伍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然而,在结算工程款时,发包人以合同系挂靠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工程款,仅同意按照成本价支付。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挂靠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应当如何主张工程款?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还是按照定额标准或者实际成本结算?

二、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代理律师经分析认为,虽然挂靠施工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丧失了获得工程款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在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因合同无效而使一方当事人获得不当利益。

代理律师据此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其一,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符合“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法定条件;其二,虽然合同因挂靠而无效,但发包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自身亦存在过错,不应当因合同无效而获得减少支付工程款的利益;其三,合同约定的价款标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市场行情,参照该标准结算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裁判观点与实务指引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因挂靠施工而无效,但同时指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标准进行结算。最终判决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格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本案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在挂靠施工情形下,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风险防范措施:首先,尽量保留与发包人直接沟通的记录,证明发包人对挂靠事实知情或者应当知情;其次,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这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再次,及时办理工程结算,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者发包人资产状况恶化;最后,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虽然司法实践中对于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已有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但挂靠行为本身仍然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风险。因此,从长远来看,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杜绝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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