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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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发包人仍拒付工程款,济南某建筑企业维权胜诉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0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梳理

二〇二二年,济南某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工业厂房项目。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十个月,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一千二百万元。建筑企业依约完成施工后,工程于二〇二三年初通过竣工验收,并于同年三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然而,发包人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屋面存在渗漏”“地面平整度不达标”等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三百余万元。

发包人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其一,工程存在多项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其二,建筑企业未按图施工,擅自变更部分材料品牌;其三,质量问题导致发包人无法正常使用厂房,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在工程款中抵扣相应赔偿金额。

二、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异议进行了逐项分析。通过调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站出具的监督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验收意见等证据材料,证明案涉工程已经通过法定验收程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关于发包人提出的“屋面渗漏”问题,代理律师进一步查明,渗漏系因发包人后期擅自加装设备破坏屋面防水层所致,与施工质量无关。

针对发包人主张的“擅自变更材料品牌”问题,代理律师提交了工程变更签证单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证明所有材料变更均经过发包人同意,且变更后的材料品质不低于原设计标准。

在法律适用层面,代理律师着重阐述了“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区分”的专业观点。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只要工程最终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即表明该工程整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发包人不得再以一般性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若确实存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保修问题,应当依据保修条款另行处理,而非作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

三、裁判结果与风险提示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发包人应当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关于发包人主张的质量问题,法院认为部分问题属于保修范围,部分问题系发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均不能构成拒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最终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三百余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提醒广大建设工程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法定程序,一旦完成,发包人再以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当注重过程性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包括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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