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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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济南某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5人看过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某劳务分包队伍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了济南某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的部分土建工程。该劳务队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但总承包单位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长期截留、拖欠实际施工人应得款项,累计金额达二百二十余万元。实际施工人多次向总承包单位催讨未果,且发现总承包单位已濒临破产,偿债能力严重不足。

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成为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点。发包人则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法律依据与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经深入研究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代理律师据此制定了“双管齐下”的诉讼策略:一方面,将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另一方面,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凭证,以查明发包人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着重论证了以下观点:其一,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有权获得相应对价;其二,总承包单位截留工程款的行为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发包人作为最终受益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三,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旨与实务启示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查明,发包人尚欠总承包单位工程款约四百万元未付。法院最终判决:总承包单位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二百二十万元及利息;发包人在欠付总承包单位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裁判结果,再次确认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司法路径,对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际施工人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首先,必须证明其系实际完成施工义务的主体;其次,应当举证证明工程质量已经验收合格;再次,需要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最后,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建纬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首批专注于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所,始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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