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律师专业代理,在合同价款结算争议中成功挽回经济损失八百余万元。本案系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典型的价款结算纠纷,涉及设计变更计价、风险范围划分及调差机制适用等复杂问题。
一、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二〇二一年,某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发包方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五千万元,风险范围包括人工、材料价格波动在正负百分之五以内。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要求大幅调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量增加、材料规格变更,最终结算时双方就增项部分计价产生严重分歧。发包方坚持按原固定总价结算,拒绝承担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设计变更是否属于工程总承包的风险范围?固定总价合同下,发包方原因导致的设计调整应如何计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约定风险幅度时,是否应当调整合同价款?
二、风险放大与法律分析
工程总承包模式因其“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特点,在价款结算环节极易产生争议。部分发包方错误地将工程总承包理解为“包干到底”,无论发生何种变更均拒绝调整价款,此种认识与现行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严重不符。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承包方有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同时,当人工、材料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调差公式或参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文件进行价款调整。若忽视上述规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将面临巨额亏损。
三、律师介入与代理策略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EPC合同进行逐条审查,识别出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计价、风险范围、调差机制的约定条款。其次,组织造价工程师对设计变更前后的工程量进行对比核算,编制详细的变更估价报告,确定增项金额为六百五十万元。
针对材料涨价问题,律师调取施工期间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证明钢材、混凝土等材料价格涨幅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正负百分之五风险范围,依据合同约定的调差公式计算调差金额为一百五十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重点论证:工程总承包合同虽约定固定总价,但该固定总价系基于招标时确定的设计方案及工程量清单,发包方事后大幅调整设计方案,已超出原风险范围,构成实质性变更,应当据实结算;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属于不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依据公平原则及合同约定应当予以调差。
四、结果呈现与专业提示
经济南某法院依法审理,认定发包方应当承担设计变更导致的增项费用六百五十万元,并支持材料调差金额一百五十万元,合计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挽回损失八百余万元。
本案提示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EPC合同时,务必明确设计变更的计价规则及审批程序,避免“以包代管”;建立完善的签证及变更索赔台账,确保每笔变更均有书面确认;关注材料价格波动,及时收集造价信息,在超出风险幅度时依约主张调差权利。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