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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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承包人如何举证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60人看过

济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诉施工企业索赔千万元质量损失,律师通过工程质量合格与保修责任的精准区分,成功驳回对方不合理诉求。本案对厘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与保修义务边界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2020年,某施工企业承建济南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两年后,部分业主反映屋面渗漏、外墙保温层开裂等问题,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五百万元,并反诉施工企业赔偿维修费用、逾期交房损失等共计一千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施工企业是否仍应对后续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屋面渗漏等问题属于质量缺陷还是保修范围?开发商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二、风险放大与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发包方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或高额索赔,但混淆了“工程质量不合格”与“工程质量保修”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指工程不符合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返工、修复及赔偿责任;而工程保修则是指工程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企业承担的是保修义务,而非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试图以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否定竣工验收结论,进而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该抗辩逻辑存在根本性错误。若不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施工企业将被迫承担远超合理范围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介入与代理策略

侯法政律师接受施工企业委托后,首先调取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监督报告、分户验收记录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法定验收程序确认为合格工程。其次,针对开发商提出的质量问题,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查明屋面渗漏系因开发商擅自变更屋面防水层设计、使用劣质防水材料所致,并非施工原因。

在庭审中,代理律师重点阐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表明施工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义务,后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依据保修条款处理,且应当查明质量缺陷成因,区分设计、施工、材料、使用等各方的责任;开发商在未证明质量问题系施工原因造成的情况下,直接主张千万元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结果呈现与专业提示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企业已履行质量义务;屋面渗漏等问题系开发商设计变更及材料选型不当所致,与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驳回开发商全部反诉请求,并判令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五百万元及利息。

本案提示施工企业:务必重视竣工验收程序,确保验收文件完整、签字盖章齐全;在保修期内接到维修通知时,应当及时响应并查明质量问题成因,保留相关证据;面对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时,应委托专业律师区分质量不合格与保修责任,避免承担不应当的赔偿义务。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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