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律师介入成功追回拖欠工程款,并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结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等核心争议。
一、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2022年,济南某建筑公司承建华府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工程款一千二百余万元长达三年。该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面临农民工工资发放压力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三个层面:其一,发包方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应扣减工程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二,发包方抗辩称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期限;其三,双方对签证变更部分的计价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二、风险放大与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屡见不鲜,但多数施工企业因法律意识薄弱,往往在催款过程中错失最佳维权时机。优先受偿权作为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定权利,其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一旦逾期,施工企业将丧失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仅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清偿比例极低。
此外,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时,若未能准确界定各方主体地位,极易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中,发包方试图以过程性验收记录混淆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企图掩盖付款义务,此类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迷惑性。
三、律师介入与代理策略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证据梳理程序。首先,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确认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检测报告等核心证据的完整性;其次,针对优先受偿权期限问题,通过调取付款申请记录、催款函送达凭证,证明施工企业始终在法定期限内持续主张权利;再次,对签证变更部分,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逐项核算工程量。
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重点论证了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区分:过程性验收仅系施工节点的质量确认,不能替代竣工验收程序,更不能成为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同时,针对发包方提出的质量瑕疵抗辩,申请司法鉴定以查明事实,最终鉴定结论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四、结果呈现与专业提示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判决发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一千二百余万元及逾期利息,并确认施工企业就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发包方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圆满解决。
本案提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程款催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优先受偿权切勿躺在权利上睡觉;签证变更务必做到“边施工、边确认、边归档”,避免事后扯皮;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介入,通过诉讼保全、优先受偿权确认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