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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手术费遭拒赔?律师助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全额赔偿

发布者:邬玉琼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2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学生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造成骨盆、眼眶等多处骨折。虽然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公司也赔付了第一次住院治疗的费用,但后续问题接踵而至。王某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骨盆内固定物,并因外伤导致面部瘢痕需要进行修复。当王某的家人就此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质疑。保险公司认为部分费用属于第一次诉讼前发生的,可能存在重复计算,或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不强。无奈之下,王某的父亲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邬玉琼律师接手此案后,面对的是一堆复杂的医疗票据和病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看似有理,但邬玉琼律师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找到了突破口。她首先将数十张医疗票据按照时间顺序和治疗目的进行了详细分类,区分出“第一次诉讼中遗漏的费用”、“遵医嘱术后复查的费用”、“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的费用”以及“司法鉴定检查费用”等。邬玉琼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第一次住院的病案,并重点标注了出院医嘱中“根据3个月后复查结果决定是否取内固定”的关键字句,有力地证明了二次手术是整个治疗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而非新的、无关的治疗。对于保险公司质疑的拆线费和DR复查费,邬玉琼律师指出,这些均符合出院医嘱的要求,是治疗的合理延续。

【案件结果】
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了邬玉琼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的二次治疗系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整个治疗过程具有连续性。对于原告第一次诉讼中遗漏的费用以及为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的鉴定费用,均属于合理支出。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偿原告包括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6万余元,被告车主赔偿复印费。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律师观点】
“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赔,往往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邬玉琼律师提醒道,“特别是对于伤情严重的受害者,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往往需要在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才能确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后续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必要性。我们通过紧扣‘出院医嘱’,将每一次后续治疗都与最初的伤情和医嘱建立联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说服了法官和保险公司。邬玉琼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务必妥善保管所有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并严格遵守医嘱,这些都是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沈阳律师邬玉琼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其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对医学知识的了解,为她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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