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搬家”变相辞退老员工,律师帮其认定工龄获赔15个月补偿
【案情简介】
宋师傅在某铝塑复合管公司工作了十几年,是一名老销售员。2022年6月,公司突然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口头将他辞退,并将其踢出所有工作群,停止安排工作。宋师傅认为公司这是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然而,双方对宋师傅的入职时间产生了巨大分歧:宋师傅称自己2007年就已入职,公司却称其2018年才签合同,主张按5年工龄计算。一审法院认定宋师傅2009年入职,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二审中,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邬玉琼律师作为宋师傅的代理人,为了证明宋师傅的真实入职时间,进行了一场艰苦的“证据攻坚战”。她指导宋师傅翻箱倒柜,找到了两张泛黄的《专用收款收据》,日期分别为2007年9月和2009年5月,收款单位均为“金德”,出纳签字与公司认可的收据上的签字一致。邬玉琼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这两张收据足以证明宋师傅早在2007年就已为公司提供劳动,是公司员工的初步证据。而公司虽对收据真实性提出质疑,却未能提供反证。邬玉琼律师进一步结合宋师傅在起诉状、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公司在一审中不如实陈述的情况,主张应以最有利的证据认定宋师傅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9月。
【案件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邬玉琼律师提交的2007年收据予以采信,并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宋师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2007年9月。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公司支付宋师傅经济补偿金79,222.95元(按15个月工资计算),比一审判决的6.8万余元多出了1万余元,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支付拖欠工资、年休假工资和失业金损失的判决。宋师傅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律师观点】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龄就是钱。每多认定一年,就可能多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或双倍赔偿金。”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邬玉琼律师感慨道,“本案的转折点就在于那两张小小的收款收据。很多劳动者在长期的工作中,可能都不太在意保留最初入职时的证据。但恰恰是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老古董’,在关键时刻能发挥决定性作用。我们在代理案件时,不仅要关注法律条文,更要像侦探一样,深入挖掘每一个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证据。辽宁地区推荐律师邬玉琼以其不放弃任何蛛丝马迹的执业精神和丰富的证据调查经验,为这位老员工多争取了数万元的补偿金,真正做到了不负所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