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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活干完,百万尾款被拖欠,律师助原告追回欠款并让总公司担责

发布者:邬玉琼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1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沈阳某机电公司与某商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垃圾清运合同》,负责某万达广场的垃圾清运工作。工程完工并经对方书面验收合格后,双方也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57万余元。然而,对方仅支付了22万余元,剩余135万余元尾款却迟迟不予支付。更让机电公司头疼的是,被告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是国内知名的某商业管理集团。如何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让这笔百万欠款真正落袋为安,成了机电公司必须面对的难题。

【办案经过】
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邬玉琼律师在接受机电公司委托后,迅速制定了“两步走”的诉讼策略。第一步,固定债权。邬玉琼律师梳理了合同、验收单、结算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公司欠款事实清楚、金额确定。第二步,追加责任主体。邬玉琼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申请追加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大连某商业管理集团为共同被告。她提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申请将执行风险从一家注册资本可能不高的项目公司,转移到了实力雄厚的集团公司身上。

【案件结果】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了邬玉琼律师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商业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判决其唯一股东大连某商业管理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这一判决不仅确认了债权,更为判决的顺利执行加上了“双保险”。

【律师观点】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始终是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邬玉琼律师分享道,“本案的成功之处,不仅仅在于打赢了官司,更在于我们运用法律规则,提前为执行铺平了道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为一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力的武器。当债务人是一人公司时,我们完全可以将其唯一股东一并起诉,由股东来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极大地降低了债权人的执行风险。沈阳推荐律师邬玉琼在处理合同纠纷,特别是涉及一人公司的案件时,总能敏锐地发现并运用这一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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