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内蒙古某运输公司(原告)与沈阳某医美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出借280万元给被告,期限一年。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转款。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104万元,剩余176万元本金迟迟未还。更令原告担忧的是,在借款期间,被告公司的两位股东白某、苏某在明知公司有未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骤减至0.1万元,并出具虚假的“无债务”说明,企图以此逃避债务。原告遂委托律师,将医美公司及两位股东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邬玉琼律师和肖实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不仅抗辩双方为投资合作关系而非借贷,试图否定债务本身,还利用公司减资程序企图让股东“金蝉脱壳”。邬玉琼律师团队一方面梳理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核心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另一方面,重点调查了被告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发现了其在债务存续期间恶意减资的关键事实。邬玉琼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被告实际控制人刘崇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每月10%月利”的约定,实质上是民间借贷中变相约定利息的方式,不能改变双方法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所确立的借贷关系。同时,针对减资问题,邬玉琼律师援引《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公司减资时对已知债权人负有直接通知义务,不得以公告代替,且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邬玉琼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医美公司返还原告168万元,并判令股东白某在减资4950万元范围内、苏某在减资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不仅确认了借贷关系的成立,更成功刺破了公司面纱,让恶意减资的股东承担了相应责任,极大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邬玉琼律师对此案总结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且伴随‘恶意减资逃债’的复杂纠纷。我们通过剥茧抽丝,从表面的合作协议中还原了当事人设立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为关键的是,我们抓住了公司在减资程序中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的程序瑕疵,论证了股东在减资过程中负有的注意义务。即使减资程序在形式上完成了公告,但若实质上侵害了已知债权人的利益,股东仍需为此‘买单’。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破解公司利用减资制度逃避债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实践样本。沈阳推荐律师邬玉琼在处理此类涉及公司法与合同法交叉的复杂商事纠纷方面,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