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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怎么办

发布者:邬玉琼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1日 18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沈阳XX公司诉被告张XX、被告中XX公司、被告张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邬XX、被告张XX、被告中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 (2021)辽01民终18173号民事判决中,可以确认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原告沈阳XX公司与被告张XX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该协议,被告张XX应向原告沈阳XX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XXX元。因被告张XX未按协议约定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还应向原告沈阳XX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的利息损失。虽被告张XX与被告张XX系夫妻关系,但无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
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张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XX公司债权转让款XXX元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阳XX公司利息损失 (以XXX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沈阳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2元,由被告张XX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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