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邬玉琼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32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14民初11121号
原告:杜X,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8-2号1-4-2号。公民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XX,系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沈阳锦众程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0105MA106Q1E35。投资人:郑XX。
被告:刘X,男,199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大潘镇东古村2组127。
原告杜X与被告沈阳锦众程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锦众程中心)、被告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委托诉讼代理人邬XX、张XX,被告锦众程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二手车买卖协议;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0万元及损失(按照4倍LPR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9823.33元,暂共计109823.33元;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X多次在朋友圈发布宣传,其公司销售无事故无水淹二手车,原告杜X通过其朋友圈看中领克JL6453C10多用途乘用车一辆,被告告知原告看中的领克车辆除了钣金喷漆外并无重大事故,2021年10月29日,原告到被告车行协商购车事宜,被告提出只有先过户,才能有车牌号签订合同,于是原告在沈阳锦众程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当场支付10万元购车款并办理过户,与被告沈阳锦众程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补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一份。原告购买车辆后,感觉行驶过程中车况有异样,由于疫情期间,无法出行,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到辽阳领克4S店进行检修,4S店维修人员拆卸棚顶时发现此车气帘已没有,很多气囊的零件都已损坏,可以断定此车一定出过大事故,后本人经过查询该车的出险记录,该车在2021年6月份出过险,赔付金额是7万-10万元,该车新车的市场销售价约为14万元,故该车在原告购买之前出过重大事故,整车已经经过彻底翻修,且还存在必要零件缺失并未修复的情况。被告在销售车辆时未告知原告车辆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已构成欺诈,根据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锦众程中心辩称,我不同意退车。确实出过事故,已经跟客户说完了。车况这一栏写的“正规过户,局部钣金喷漆,事故已修复”。当时签字的是咱家的销售经理,销售经理也会跟客户说明白。原告买完车过了一段时间,找咱们,让咱们给他维修车,咱就给他拿了300元钱,跟他谈的以后再出现任何问题咱们是不管的。又过了一段时间,他本人又来了,他又管我们要钱,说维修费用,还要给他修车,我说这个我们就做不到了,因为第一买时候告诉你了,都有合同。第二我们也给你拿钱了,再要拿钱就拿不了了。
被告刘X未提供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了刘X朋友圈宣传广告截图、原告与刘X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二手车买卖协议书,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保养记录、领克4S店员工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发票、事故记录查询报告、车辆行驶里程表照片。被告锦众程中心提供车辆无责协议一份,二手车买卖协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刘X(甲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一辆领克轿车,发动机号码:XXX,车架号码:519451,车牌号:辽AL063J。交易价格10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由于该交易车辆为二手车,在该交易车辆所属车系、品牌、等级等车辆中整体车况会存在个体差异,所以乙方确认已经实地看车,并详细查看车辆的年限、手续、车况、外观、内饰、车架、底盘、发动机、变速箱等全部情况。甲方已知的所有关于该交易车辆的情况已经在签订本协议之时如实告知乙方,乙方也对此承认并认可。甲方不存在任何欺诈、隐瞒。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已告知此车正规过户,局部钣金喷漆,事故以修复。乙方已再次确认并认可此车现状,自愿购买。合同第十一条约定,1、五年内的车辆质保两年或4万公里的发动机及变速箱(不包括自然损耗)。2、五到八年的车辆质保一年或2万公里的发动机及变速箱(不包括自然损耗)。3、八年以上均为3个月的质保的发动机及变速箱(不包括自然损耗)。合同末尾甲、乙双方及销售经理李XX签字确认。
经询问,被告锦众程中心称被告刘X曾是其公司负责销售的员工,案涉车辆是被告锦众程中心卖给原告。
2021年12月29日,原告将10万元购车款转入被告锦众程中心财务人员帐户。被告锦众程中心向原告交付了车辆。
2021年12月29日,案涉车辆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
2021年12月30日,原告将车开到4S店进行保养,发现车辆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为原告与被告刘X的部分聊天记录内容:2021年12月30日,原告说,“油底壳都换过。这是事故车吗?哥们,你可别骗我啊?”
被告刘X说,“那是之前漏油,4S店给换的新的”。
原告说,“哥们,这车我买也买完了,你看能不能跟我说点实话,昨天买的时候你可没跟我说油底壳的事,是不是,咱互相都得真诚一点吧,是不是,这是今天我检查出来油底壳换过,你才跟我说之前漏油换的,昨天没跟我说呀,还有其他毛病吗?哥们,我就想听点实话”。
被告刘X说,“那都是小毛病,二手车哪个没有小毛病,整体车况咱不都说了嘛,老弟都签合同保你了,小毛病你要是不舒心的话,你开回来我都给你整都行,这就跟新车似的,新车都出点小毛病,那不都得开回4S店整嘛,更别说二手的了”。
原告说,“哥们,我不是挑刺的人,哪有毛病你告诉我,我自己花钱收拾都行,昨天这车我买也买完了,一些小毛病我也不能找你,我也犯不上,但你得跟我说实话,这车都哪有毛病,你得告诉我,我心里得有数,不能说我检查出来一个,我问你,完事你告诉我一个”。被告刘X说,“大的都没有毛病,那种小换件我也不能挨个拆开看哪。发动机变速箱肯定没有毛病,那种小零件谁也说不出来啥时有毛病啊。”。
原告说,“油底壳换了其实事故也不小,我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事,能把整个油底壳都换了,这个你是知道的,那你昨天没跟我说”。
被告刘X说,“你就放心吧,在保七天一点问题你都开回来,都没有事”。
2022年1月11日,原告的妻子高X(乙方)与被告刘X(甲方)签订了一个《车辆无责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公司购买一台领克,甲方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乙方300元人民币作为此车的维修费用。此合同一经签署,此前购车时签署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书里面的质保协议,即刻失效!此协议一经签署,即刻生效!此车辆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本公司无关!签订协议后,此协议作为法律依据生效。
2022年3月7日,原告到4S店进行检修时,被告知此车出过大事故。
2022年3月15日,原告通过事故记录查询,查询到案涉车辆曾在2021年6月21日出过险,车辆损失金额7万-10万元,损失部位:座椅/安全带,后桥,后门壳(右),前门壳(右),叶子板,侧车身前框架(右),底大边(右),C柱加强筋(右),仪表台壳,天窗电机、天窗底座、天窗玻璃(前),天窗玻璃(后),天窗导流板,天窗框架密封胶条、天窗遮阳板、前轮轮胎(右),后轮轮胎(右),前钢圈(右),后钢圈(右),转向机构组件,后从动臂(左),悬架组件,后置定位臂(右),后从动臂(右),前风挡玻璃、前门玻璃(右),后门玻璃(右),前门玻璃绒槽(右),后门玻璃绒槽(右),后门玻璃外压条(右),前门锁栓(右),前门内饰板(右),后门内饰板(右),前门上铰链(右),前门下铰链(右),前门饰板(右),前门饰条(右),前门外拉手固定框(右),气囊、车顶外板、车顶横梁(后)、右后门(全喷)、右后车门壳拆装、右前门(全喷)、右前车门壳拆装、叶子板、右侧底大边喷漆、右侧底大边拆装、前挡风玻璃拆装、车顶(全喷)、车顶拆装、四轮定位、卡子、密封胶、玻璃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虽《二手车买卖协议书》由原告与被告刘X签订,但被告刘X仅是被告锦众程中心销售人员,案涉车辆实际为被告锦众程中心出售给原告,原告也将购车款支付给被告锦众程中心,故原告与被告锦众程中心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锦众程中心作为销售者,其应在销售车辆前了解车辆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并全面告知购车人。而被告锦众程中心在出售车辆时未告知原告案涉车辆曾出过较大事故这一重要信息,导致原告主观上对车辆状况产生了重大误解,从而作出以10万元价格购买车辆的判断,侵害了原告对案涉车辆品质的知情权,原告有权撤销合同。故对于原告主张撤销合同,退购车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被告锦众程中心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酌情予以支持,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关于被告锦众程中心称其在出售车辆时已向原告说明车辆情况且《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中写明“局部钣金喷漆、事故已修复”的意见,从原告与被告刘X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即使在原告购买车辆之后,被告刘X亦未告知原告车辆曾出过较大事故这一信息,原告系2022年3月15日,通过事故记录查询才获取该信息,故对于被告锦众程中心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锦众程中心所提交的车辆无责协议,高X(原告的妻子)在签署该协议时,并没有被告知该车出过较大事故这一信息,导致高X对车辆状况产生了重大误解,从而签订该协议,故被告锦众程中心不能基于该协议的签署而免除自己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第五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杜X与被告沈阳锦众程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被告刘X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书》;
二、被告沈阳锦众程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杜X购车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同时原告杜X将所购车辆(发动机号码:XXX,车架号码:519451)返还给被告沈阳锦众程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8.2元,由被告沈阳锦众程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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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分 (优于92.7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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