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邬玉琼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5日 5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XX。
法定代表人:余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XX,洪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182号李朗XX1-103。
法定代表人:郑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系该公司员工),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沈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XX公司(以下“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宇宁(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X、审判员林X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未查实案外人纪X是否为上诉人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仅以纪X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的总金额及欠款金额依据不足,原审应对该问题进一步审查,必要时可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企业征询函的真实性予以鉴定,并结合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事实。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3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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