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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栗艳昆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19日 11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施工人索要工程款3000余万元未果,反而因施工工期延误而需另行赔偿2000余万元的工期违约损失。律师认为这显然是有失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严重损害甲方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益,混淆了实际损失与扩大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且未能充分考量违约责任属性与履行不能的客观原因,存在以主观意断替代客观事实的情形。

减损规则的设立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其要求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一规则使得守约人在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违约方的利益,保障社会的整体效益,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及增进经济效益,避免社会财富的减少。

若存在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法院在处理该争端时着重查明不能履行或履不能的原因,要善于运用证据裁判规则,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分摊比例作出认定,切不可发生以主观意断代替客观事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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