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栗艳昆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19日 8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电器设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致使案涉未能完工,某电器设备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案件最终通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已完工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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