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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XX、耿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栗艳昆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9日 1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8日耿XXXX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将永年理想城四期工程A区的框架剪力墙结构交给耿XX施工,工程内容为A区6#、9#,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6年6月29日,耿XX与项XX签订《模板制作安装分包协议书》,约定耿XX将永年理想城四期A区6#楼、9#楼2栋11层基础至封顶的所有工程模板制作安装与拆除分包给项XX施工,2016年10月7日,耿XX与项XX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将永年理想城四期7号楼工程分包给项XX施工。2017年2月25日,耿XX在理想城D区7#楼工程结算单上签字,上面显示工程款共计218670元(其中包含押金即保证金10万元),并约定按结算即日起把以上款项付清,逾期不付,即收按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郭XX在担保人处签字。2017年3月1日耿XX在理想城A区9#楼木工结算单上签字,该结算单显示工程量为21653平方米,每平米45元,价款为974385元。当事人之间签订多份合同并有结算单,该案件通我们的代理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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