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放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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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离婚诉讼案件

发布者:逯放心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0日 3850人看过 举报

2025-07-10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豫1421民初3636号原告:孙XX,男,1979年7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XX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河南XX律师。被告:张XX,女,1980年2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X村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河南XX律师。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孙XX、婚生女孙XX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与2007年3月19 日结婚,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12月11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于2008年11月1日生下一子,取名孙XX:于2011年9月29日生下一女,取名孙XX。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草率与其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曾于 2022年11月1 日起诉离婚

被告张XX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有牢固的感情:2.若法院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在庭前争取两个子女的意见后,子女均愿意跟随被告一起生活,被告也同意抚养子女,但是子女抚养费应由原告承担:3.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对于婚后子女及财产分割一并审理,本案原、被告婚后在2013年7月份自建一处宅院,楼房一栋,一层五间,二层四间半,及配房两间,依法应当分割。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于 2007年3月19日结婚,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12月11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于2008年11月12日生下一子,取名孙XX,于2011年9月 29 日生下一女,取名孙XX,于2013年7月份本村建造了楼房一所。原告孙XX曾于 2022年 11月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2年11月16 日依法作出(2022)豫 1421民初 53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离婚。因原告出国打工,原、被告聚少离多。被告为生活所迫今年外出打工,原、被告的婚生子女在老家居住生活被告平常支付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对于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依据。原告孙XX与被告张X从相识,相恋到组成家庭共同生活现十八年之多,在多年的共同生活生育了两个孩子,以上事实足可印证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孙XX现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

被告张X不予认可,依据证据规则,原告孙XX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原告孙XX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原告孙XX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子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子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逯放心律师,自2007年开始从事民商法法律服务工作,目前是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逯放心律师特别在刑事辩护,婚姻,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1411420********3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