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农历2024年正月16日,原告王XX与被告耿XX订立婚约:2024年3月21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5月4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耿XX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通过充分交往而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倾注大量心血,这些经历对于彼此都是弥足珍贵的。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非达到完全不能修复的境地。夫妻日常生活本来就是具体而琐碎的,原被告应当互谅互让、及时沟通齐心协力共同克服生活的困难,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并反思、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耿XX离婚,案件受理费 6100元,已减半收取 30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逯放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