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2022年4月25日借用原告现金,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刘X在上述借条上签名捺印,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货关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4万借款的责任。《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本案中,案涉借条上载明借款期限为2022院应予支持:……”年4月25日至2022年9月1日,不显示逾期利率,故逾期付款时间应从2022年9月2日开始计算,因借条上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故应参照逾期付款之日即2022年8月22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X借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2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0支付至户名为张XX、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622203171600637XXXXX的银行账户内:二、驳回原告张颜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刘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逯放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