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承包的位于登封市的XX集团送被告购买原告提供的木模板,后在2018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货单,共计欠原告货款 25,44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还款,被告一直推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2021年3月11日诉讼至贵院,由于在开庭之日原告忘记了开庭,未到庭参加诉讼,贵院按照原告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原告撤诉处理,作出(2021)豫1421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书。至今被告一直不履行清偿货款的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恨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民法典》第五百零九、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陈X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被告陈XX购买原告刘XX木模板,并在2018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货单,共计欠原告货款 25.44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还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25,440元,提交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货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货款 25,44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逯放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