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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逯放心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03日 2325人看过 举报

2025-07-03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承包的位于登封市的XX集团送被告购买原告提供的木模板,后在2018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货单,共计欠原告货款 25,44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还款,被告一直推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2021年3月11日诉讼至贵院,由于在开庭之日原告忘记了开庭,未到庭参加诉讼,贵院按照原告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原告撤诉处理,作出(2021)豫1421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书。至今被告一直不履行清偿货款的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恨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民法典》第五百零九、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陈X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被告陈XX购买原告刘XX木模板,并在2018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货单,共计欠原告货款 25.44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还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25,440元,提交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货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货款 25,44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逯放心律师,自2007年开始从事民商法法律服务工作,目前是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逯放心律师特别在刑事辩护,婚姻,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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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20********3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