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豫1421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茆XX,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XX。因涉嫌犯妨害药品管理罪,2023年6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 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3月13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谭XX,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XX。因涉嫌犯妨害药品管理罪,2023年6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 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3月13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 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X,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XX,住江苏省沭阳县。因涉嫌犯妨害药品管理罪,2023年1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13日被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XX,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因涉嫌犯妨害药品管理罪,2023年8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13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2月 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河南XX律师。被告人徐XX,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XX,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曙宏南XX。因涉妨害药品管理罪,2023年9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13 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2月 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逯放心,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唐XX,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因涉嫌犯妨害药品管理罪,2023年8月20 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13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X,河南XX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茆XX、谭XX、王XX、胡XX,徐XX、唐XX、梁XX、陈XX、花XX、孙X、范XX、邹X、孟X、范XX、凌XX、许X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告人茆XX、谭XX明知另案被告人潘XX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私自生产含有麻醉药成分的舒缓膏而帮助生产、销售,被告人王XX作为产品包装盒专业生产者,应当预见潘XX要求其生产包装盒的管状物产品可能为药品,应当要求被告人潘XX提供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未要求,为潘XX非法生产、销售的麻醉药膏提供生产包装盒帮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被告人茆XX、谭XX、王XX的行为均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茆XX、谭XX、王XX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徐XX、唐XX、梁XX、陈XX、花XX、孙X、范XX、谢XX、邹X、孟X、范XX、凌XX、许X明知购进的舒缓膏含有麻醉药成分,应当查验生产、销售方的政府批准相关文件而不查验,予以转售或在经营的纹身店、绣眉店等中有偿使用,足以严
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亦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案发后被告人茆XX、谭XX、王XX、胡XX、徐XX、唐XX、梁XX、陈XX、花XX、孙X、范XX、谢XX、邹X、孟X、范XX、凌XX、许X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退赃情况、认罪认罚表现建议判处各被告人的刑罚,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茆XX退出的13万元属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而生产、销售麻醉药膏违法所得,被告人谭XX在违法生产销售麻醉药膏过程中获得的17285 元、被告人王XX为潘XX违法生产提供麻醉药膏包装盒获利45400 元、被告人徐XX、唐XX、梁XX、陈XX、花XX、孙X、范XX、谢XX、邹X、孟X、范XX、凌XX、许X违法销售麻醉药膏各自的获利,亦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茆XX、王XX、徐XX、唐XX、梁XX、陈XX、孙X、范XX、孟X、范XX、许X退缴的款项冲抵各自应退缴的违法所得或罚金,多余部分依法返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茆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限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谭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胡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徐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唐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梁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陈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花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孙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范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谢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邹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孟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范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凌X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七、被告人许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八、被告人茆XX违法所得 13 万元、谭XX违法所得 17285 元、王XX违法所得45400元、徐XX违法所得43269.35 元、唐XX违法所得37000元、梁XX违法所得27500 元、陈XX违法所得7334元、花XX违法所得13000元、孙X违法所得 12034元、范XX违法所得1万元、谢XX违法所得 6000元、邹X违法所得6840元、孟X违法所得3500 元、范XX违法所得5000元、凌XX违法所得 3000元、许X违法所得 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茆XX、王XX、徐XX、唐XX、梁XX、陈
堂友、孙X、范XX、孟X、范XX、许X退缴的款项冲抵各自应退缴的违法所得或罚金,多余部分依法返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八份。
逯放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