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放心律师
逯放心律师
河南-商丘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逯放心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13日 8495人看过 举报

2025-06-13

律师观点分析

鹤壁市洪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豫0611民初1054号

原告:梁X,女,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浚县新XX,现住鹤壁市淇滨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XX,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梁X丈夫。

被告:管XX,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人和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告:左XX,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人和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河南XX律师。

原告梁X与被告管XX、左XX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宁XX,被告管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左XX委托诉讼代理人逐放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管XX偿还借款本金 594 950 元并支付利息(以594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左XX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不再主张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左右,我与管XX通过网络相识,双方 2022年年底建立恋爱关系。管XX名下有一家工程公司,自2022年5月份开始,管XX陆续以公司资金周转、发工资、偿还银行贷款等理由频繁向我借款,我共出借给管XX821650 元,直至 2023年7月份左右我发现管XX与左XX已有家庭和孩子,我在得知受骗后与管XX分手。在此期间,管XX及左XX偿还了借款 226 700元,还欠付本金594950元未偿还。后我就剩余款项还款之事与二被告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管XX辩称,一、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基于恋爱同居关系产生。原告的陈述明显与事实相悖,应不予采信。首先,我与原告是恋爱关系,双方自2015年相识,2018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便开始同居生活,原告在新乡世青超前国际小学和鹤壁市安博外国语学校当老师期间,上下班均是我接送,双方为了增进感情,经常对彼此赠与-定的财物或者转账来表达爱意,转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无论是微信转账还是支付宝转账在我收款后财产权利就完成了转移,原告作为赠与方不得撒销或要求我返还,而且原告也不具有任何法定可撤销的理由。其次,原告提交的欠条,系双方恋

爱期间,原告哄骗我签署,结合原告并未提供案涉欠条上580000元的转账凭证便足以看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系原告意图以民间借贷纠纷来掩盖赠与合同的目的。因此,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陈述,明显与事实相悖,应不予采信。另外,双方之间的转账凭证之多,基本上每天每月均有经济往来,双方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属于男女朋友之间表达情感的-种方式,且转账并非一次性的,而且是相互的,因此根本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二、退一步讲,假设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诉请金额也明显过高。原告诉状中陈述,被告自2022年5月便开始向我进行借款,结合双方的经济往来,原告自2022年5 月至今共向我转账587650元,我共向原告转账379400元,原、被告之间的转账相互抵消后的差额资金部分为208250元。另外,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我为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大额资金。退--步讲,假设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金额与诉请金额也明显不符。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左XX辩称,一、我不是适格被告,更不是偿还借款的义务人,请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根本就不是借款关系的相对人,依法不应是被告,退一步来讲即便在 2022年5月份被告管XX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那么管XX也没有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生意,况且我根本就不知道原告与被告管XX存在不正当的恋情关系。根据最高法有关婚姻期间共同债务的有关认定,我不应当是债务的偿还人,更何况管XX所借梁X款项时和我为感情危及分居状态,所借数

额远远超出正常的家庭生活开支,依据民法典第 1064 条之规定,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梁X起诉清偿借款无基础法律事实,梁X与管XX之间没有借贷合意。二、被告管XX及原告梁X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我的权益,我保留对原告梁X及被告管XX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 31日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12月20日二被告通过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管XX与原告发生婚外情,时间自 2018 年至 2023年4月。原告称其与被告管XX系恋爱关系,并不清楚被告管XX已经结婚。

在被告管XX与原告保持婚外情期间,被告管XX向原告多次借款,双方之间互有转账。自2019年2月4日至2023年1月15 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共计向管XX转账 141 9826元。2021年1月13日,原告按照管XX的指示向左XX账户转账 50 000元。原告自认其存在金融贷款转借的情况,金融贷款总额为1 141 680.8元。

自2020年5月4日至2023年1月15日,管XX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共计向原告转账合计 837 216.66 元。2021 年1月13日,被告管XX通过左XX银行账户分两次各向原告转款50 000元;2021年1月14日,被告管XX通过左XX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 50 000 元。

2023年1月15日,被告管XX向梁X出具580000元的《欠据》一份,载明“因经济周转向梁X借钱共计五十八万元整,利息按实际情况另结。欠款人签字 管XX 2023-01-15”

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管XX所借款项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梁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用于二被告共同生产经营及共同生活,虽然涉案有50000元款项转入左XX账户,左XX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 150000元,但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左XX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也不能证明被告左XX具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综上,对原告梁X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管XX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意见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管XX为原告出具有欠据,欠据当中对利息也有相关约定,且原告向被告管XX转款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同时被告管XX与原告系婚外情,违背了公序良俗,被告管XX举证不足以证明属于赠与,故本院对被告管XX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梁X借款本金 548 000 元;

二、驳回原告梁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750 元,减半收取 4875 元,由原告梁X负担385 元,被告管XX负担 4490元。被告管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逯放心律师,自2007年开始从事民商法法律服务工作,目前是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逯放心律师特别在刑事辩护,婚姻,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1411420********3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