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津津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7日 10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8年出借给二被告资金,并于当天由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三方欠据,约定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本案中保证人与出借人系表亲关系,借款人也是经由保证人介绍给出借人的,三方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虽然借据中约定借款90万元,但其中包括60万元本金和30万元利息,也就是说,实际出借本金60万元,为了方便计算,借款人把利息计入本金一起写进借据中。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签订欠据,记载为因购买草场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90万元,借期为三个月,二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了一方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30%。
审理过程中二借款人未出庭,担保证人认为其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判定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按照原告主张的2018年11月28日前利息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5.4%计算直至本息还清时止。并判令二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系民间借贷中涉及保证责任的案件,也是较为复杂的案例情况,而在现实中大部分人对于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以及诉讼时效无法区分,有关涉及保证人的案件中严格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及时在担保期间主张权利,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所以有关这类案件不仅需要当事人及时诉讼,也需要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挽回当事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