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津津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20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业单位因多年历史遗留问题,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实际用工长达10余年,但随着财政制度的改变,事业单位无法再继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支付工资,于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变为劳务派遣形式继续用工。部分劳动者认为这样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并且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并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在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最终人民法院认为此类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此类因财政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合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经济赔偿金。这样一个结果不仅客观公正的保护了用人单位,也照顾了劳动者,并且为现在普遍存在的这类劳动合同给出了一个客观真实的说法。
建议广大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充分了解自己的用工形式,了解单位的解除条件,并非一味的认为只要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一定是违法解除。
针对用人单位,律师建议,不同的单位因为受到政策等原因的影响,有可能存在着各种用工形式,在与劳动者谈判或者对话时,也要考虑到劳动者就业难等具体是在问题,尽量通过合法又合理的形式解决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