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津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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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发布者:于津津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共同犯罪,本代理人所代理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存在主观过错,但其参与程度较低,并且又受人利用的可能。

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早在2年前已经到案,并且被判缓刑。所以本案律师从同案犯的实际羁押期限以及法院最后的判刑幅度内给出意见,并且积极与检察官沟通,结合被告人的态度以及家属的意见,以尽快解除羁押的角度出发,与检察机关沟通后进行认罪认罚,争取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系共同犯罪,应以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已补缴全部税款、罚款、滞纳金,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并且本案经过认罪认罚,法院在最低刑做出处罚。虽然没有判处缓刑,但结合实际羁押期限以及最后出来的时间,要和缓刑的效果差不多。被告人以及家属都对此结果较为满意。

刑事案件中,无罪固然吸引人,但每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并非都是完全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意图,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后,作为律师要充分向犯罪嫌疑人已及家属讲解所涉罪名的含义,以及有可能所处刑罚,经过充分沟通后,如果实际确实触犯刑法,并且面临实际服刑,那么就要从减轻处罚的角度辩护。但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如果实际并未犯罪,侦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确实存在实体错误的情况下,也要据理力争,争取无罪。


于津津律师,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多年从业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4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