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A,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申请人:茂名市XX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
委托代理人:李喜敏,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发生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庭于2024年7月10日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A、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喜敏、吴XX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3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196.6元。
裁决理由
关于被申请人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196.6元的问题。首先,根据申请人所述上下班时间:每周至少工作6天,每天工作约4小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之规定。其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会安排其值班,但其提供证据不能佐证,本委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案争议要点在于双方是否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可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协议、书面合同等多种形式建立用工关系,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担任司机,工作时间灵活,无需固定时间工作或全天工作,与全日制职工的工作时间、性质等方面不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特征。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其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3196.6元,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喜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