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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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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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XX、赵XX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刘雪飞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23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霍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申请人立即为原告修复案涉房屋并恢复原状或支付修复房屋费用17916.49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物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土XXX村购得房屋,被告土XXX村应当对房屋质量负责。关于被告土XXX村主张原告购买的房屋不是其出售的辩解理由,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注明,且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及购房证可以证明被告土XXX村是案涉房屋的出售方,因此被告土XXX村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土XXX村主张房屋已过质保期的辩解理由,因其引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本案涉及的房屋地面塌陷、墙体倾斜、楼梯裂缝等问题是由于房心回填土不够密实,水体浸泡加剧了回填土沉陷变形引起。其中房心回填土不够密实,属于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其质量保证年限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因此被告土XXX村的该辩解理由亦不能成立。被告赵XX对购买的房屋负有管理责任,因其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房屋内水管漏水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霍XX主张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二被告的赔偿比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赵XX承担70%的责任,被告土XXX村承担30%的责任,即赵XX承担(17916.49+15000)×70%=23041元,被告土XXX村承担(17916.49+15000)×30%=9875.49元。
  综上所述,原告霍XX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霍XX财产损失及鉴定费23041元;
  二、被告包头市九原区某镇土XXX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霍XX财产损失及鉴定费9875.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312元),由被告赵XX负担218.4元,由被告包头市九原区某镇土XX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3.6元。

刘雪飞律师,内蒙古恩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人身损害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金融保险等领域,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恩泰(呼和浩特)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19
  • 擅长领域: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