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雪飞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以此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付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付XX应当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更换的借条上并没有被告王X的签字,视为原告已经主动放弃向被告王X主张债权的权利,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借款本金为40000元,另外5000元为下欠利息,故原告请求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应当以实际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计算借款利息。被告王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XX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以此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付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XX20**年11月15日前的借款利息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付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