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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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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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付XX、王X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刘雪飞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以此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付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付XX应当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更换的借条上并没有被告王X的签字,视为原告已经主动放弃向被告王X主张债权的权利,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借款本金为40000元,另外5000元为下欠利息,故原告请求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应当以实际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计算借款利息。被告王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XX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以此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付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XX20**年11月15日前的借款利息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付XX承担。

刘雪飞律师,内蒙古恩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人身损害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金融保险等领域,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恩泰(呼和浩特)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19
  • 擅长领域: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