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雪飞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4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肖XX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3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为:2016年3月9日被告乔XX向原告肖XX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9日到2016年12月9日,未约定利息。2016年3月14日原告将被告所借款50000元汇款至被告刘XX账户62297**********,欠款事实存在。欠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不明,应从借款到期之日即2016年12月10日到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XX、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肖XX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乔XX、刘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