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继续劳动关系纠纷系列
今天讲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更多内容,请抖音关注“丁律师之乎”)
先来看案情回顾:
小羊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内容是重点,请留意
第一,要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24元、
第二,要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支付自己垫付的社会保险8861.44元
第三,要求支付待业期间5个月工资17195元。
共三项申请
劳动仲裁委裁决
用人单位支付小羊工资10000元,
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8861.44元,共计18861.44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经过仲裁,用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后又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小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其各项义务。
其后用工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导致小羊无工作并于其后5个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相关约定向小羊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以当地最低工资为标准计算5个月为9050元。小羊要求按17195元计算该工资,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自用工单位申请破产重整至小羊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小羊支付了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8861.44元,
且用人单位对已经收取该费用的事实也予以认可,
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将该8861.44元返还小羊。
上述两项费用共计17911.44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无论是拖欠的工资还是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均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小羊造成的损害,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作为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应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羊要求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5024元,但从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用人单位与小羊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双方协商一致,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小羊的上述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用工单位称其已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于2018年1月将小羊退回该公司,其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而用人单位也不予认可,相反,用工单位在与用人单位先后签订的多份劳务派遣合同中均明确保证“按月代付员工报酬”,故一审法院对其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
一、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小羊2018年1月至5月工资9050元,
返还小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8861.44元,共计17911.44元;
二、驳回用人单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小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为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未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以小羊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但因为在本案仲裁之后,小羊没有上诉,所以该部分大约3万元的权利没有得到维护。
好,本期就说到这里,咱们下期再见。
丁剑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