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列
关于车辆这就损失的赔付问题
先来看案情回顾:
小鹿驾驶车辆掉头时,与小狼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无人员受伤。
小鹿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是小羊,车辆投保有交强险
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作为原告的小狼向法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小狼
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
车辆的折旧损失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为: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折旧损失金额为5万多元。小狼支付鉴定费5000元。
另,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下列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书、确认书、
保险赔款通知书、保单、
行驶证、驾驶证、
建议答复、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和、鉴定评估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
以及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违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案中,小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狼不承担事故责任,
虽然小鹿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
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但是,有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告小羊是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小狼车辆的折旧损失5万多元,
事故发生时,小狼的车辆购买不足一个月,虽已得到修理,
但很难恢复到事故发生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
一审法院支持了小狼的关于赔偿车辆折旧损失的诉求。
小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小羊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法院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小狼的各项诉讼请求或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采信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书,认定被上诉人小狼车辆折旧损失5万多元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判决赔偿车辆折旧损失(实际为贬值损失)于法无据。
这个理由和观点是本案讨论的核心和重点
要求车辆折旧损失是否有法可依?
继续上诉人的事实与理由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有个答复,内容是这样的: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
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
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
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
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
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
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
《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
并没有任何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贬值损失需要赔偿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机动车折旧损失一般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降低所造成的损失,
其实质为纯粹经济损失。
其一,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其二,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受机动车本身状况、机动车的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本案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而本案《鉴定评估意见书》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2月,两者时间跨度过大,
《鉴定评估意见书》亦不能作为本案中认定相应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车辆折旧损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小狼为此支出的鉴定费应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小羊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
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是指因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
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
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
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
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
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好,本期就说到这里,咱们下期再见。
丁剑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