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说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
关于最高院指导案例24号的现实使用,
也即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情回顾:
老羊发生刮擦,致其受伤。该事故经警方认定:小狼
2022年5月25日11时许,小狼驾驶重型货车超车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使左转弯掉头骑两轮电动车的老羊发生碰撞,造成闫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时,小狼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2022年6月28日,警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狼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老羊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老羊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后老羊出院,在出院后的第8天死亡。经司法鉴定,
结论为:
老羊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因长期卧床并发肺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外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注意这里面的主张项目。如果遇到同类案件,主张的支付项目是基本一致的):
医疗费80360.31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30元/天×39天);
营养费1380元(30元/天×46天);
护理费4922元(107元/天×46天),
误工费,(因老羊年事已高,误工费不予支持),
交通费酌定760元;
死亡赔偿金203565元(40713元/年×5年);
丧葬费4352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车辆损失900元。以上共计386584.31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98900元,(含伤残、医疗和财产损失,财产损失限额一千,本案主张的是900元)
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 余额。这里面要区分责任了,是按比例清偿。(187684.31元×70%),
其垫付的费用,在赔付时应予以扣减。
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有个细节,就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划分赔偿责任,这个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且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点没少,没有任何作用,纯粹浪费司法资源和大家的时间。
主要看下面这个观点,
保险公司对老羊死亡导致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提出了异议。也即最高院24号案例解决的问题。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比例、闫某甲死亡的后果、交通事故与闫某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异议,一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结合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保险公司、王怀章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正确。关于保险公司提出应按参与度20%确定老羊死亡产生的损失及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老羊在事故发生时高龄体弱,但其身体的客观状态并不能直接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即使老羊的身体患有疾病,导致造成的损失结果大于常人,也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
好,今天就说到这里,咱们下期再见。
丁剑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