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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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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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纠纷系列之四 追索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01

作者:丁剑杰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5次举报


我们继续劳动关系纠纷系列

今天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例分析

本期案例对建筑施工的工人索要劳动报酬,或者说工程款很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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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案情回顾:

小羊小狼签订《合同书》1份,约定小羊提供劳务,

在某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钢筋加工等工作。

3月,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

其后的9月,双方当事人签署《结算单》1份:

注明:“所有工程款借支全部算清共计下欠小羊工程款100000元(十万元整),扣除3万元质保金年底付清。”

小羊、小狼庭审中均认可已给付给小羊31000元。

 

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原因在于最初对案件纠纷的定性不准确)。

 

小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付清欠原告工程款69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小狼欠付小羊的款项,名为工程款,实际应为劳动报酬。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予以证明,

被告辩称结算单上写的意思是,扣除30000元,剩余70000元2020年底付清,

但庭审已经查明,涉案工地处于停工状态,且小狼也已经退场,故对于该抗辩意见,应不予采信。

小羊诉请小狼支付劳动报酬69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小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狼公司的上诉理由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合同应以双方的约定优先,

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及协议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也不应当轻易的打破双方的约定。

本案中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违反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判决小狼支付全部费用,明显超越自身权利范围,导致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的涉案工程尚未完工,且当事人双方约定有费用支付节点及比例,在未达到约定事项的支付条件时,上诉人不应当支付全部工程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

结合本案实际,第一,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在小狼退出施工时已实际施工至地上七层,

当年春节后因未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涉案工程停工。

第二,双方当事人虽然在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因小狼原因造成停工,结算工程量的60%,但双方在其后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1、正负零以下工程款全部结清;

2、小狼保工期、保进度、保证施工材料、钢筋材料充足供应,如其违约所造成小羊各项损失均由小狼承担。以上说明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内容进行了变更。

第三,双方经结算,双方均认可尚余69000元。

综合以上分析,由于小狼已实际退场,其所负责施工的工程部分因未施工完毕而导致无法进行竣工验收,

如依照小狼所称待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质保金,明显对被小羊不公平,

小狼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合同书》、《补充协议》的约定,应对小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决小狼支付剩余的全部劳动报酬并无不当

本案审判的亮点在于立足公平、公正原则,敢于突破合同约定不合理的内容,表现了法官勇于担当的精神

好,本期就说到这里,咱们下期再见。


丁剑杰律师,男,汉族,法学硕士研究生,多年央企、国企法务从业经验。工作以来一直秉持严谨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长期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1102996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