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继续劳动关系纠纷系列
今天讲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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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案情回顾:
甲方(用工单位)与乙方(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派遣劳务人员到甲方,
2017年6月,原告小羊与被告劳务派遣单位(也即用人单位)签订《员工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将小羊派遣至用工单位,原告小羊工作至2018年元月。
2018年元月,小羊因工资和加班问题,原告小羊以用工单位的下属机构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小羊提交的劳动合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
小羊以用工单位提起的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裁决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申请。
小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案情稍显复杂。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小羊提出的加班工资,
其主张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个小时,
另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均没有发放加班工资,请求给付加班工资
并提供了证人证言,
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务派遣合同也约定,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报酬单,而原告每月领取的工资数额不等,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掌握小羊是否加班证据,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均没有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交相应证据,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对原告的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关于小羊的工资,虽然原告小羊的《员工劳动合同》上工资为1600元,但从小羊提交的《交接证明》、证人证言等可以认定原告丁道军的月工资为2800元,
从2017年6月开始小羊主张计算加班时间的天数共35天,按照35天每天加班2个小时,共计70小时,
按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折为8.75个工作日,
按国家规定的每月的工作日为21.75天计算,
其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按1.5倍计算
为2800/21.75*8.75*150%=1689.7元;
假日加班费用:从2017年6月计算至2018年元月,减去小羊自认每月休息2天共14天外,
小羊假日加班共计40天
加班工资按2倍计算
2800/21.75*40*200%=10298.9元;
关于节日加班按3倍计算
小羊在9天节日的加班工资为
2800/21.75*9*300%=3475.9元,
以上原告共计加班工资为15464.5元。
另原告要求补发2017年拖欠的800元工资
连同其余三天工资为2800/21.75*3=386.2元,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应否支付的问题,
原告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并未提及,
该部分诉讼请求应通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处理,
本案不予审理。
关于原告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综上,一审判决:一、用人单位向原告小羊支付
延时加班工资1689.7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10298.9元、
节假日加班工资3475.9元,共计15464.5元;
二、用人单位向原告小羊支付拖欠的工资
2017年工资800元、2018年元月工资386.2元,计1186.2元;
三、驳回原告丁道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0元,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现已废止,但适用条款是并入其他规定,仍然有效的),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结合上诉人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对小羊进行了考勤以及小羊存在加班情形。
故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未提交考勤记录的情况下,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小羊加班的时间及加班的工资,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案涉800元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支付凭证,故对用人单位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出彩之处在于加班费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本案是当事人自行仲裁和诉讼,
由于不专业,人为的搞复杂了案件,且庭审中有大量的篇幅用在了无用之处,
离谱的阐述摘一段:
某同事是分割师,负责工作的第一道工序,每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
分割师每分割一头猪提成2元,每分割一头猪的时间大概是十分钟。(注意这里的大概)
根据工资证据,该当事人某整月的工资是***元5963元,不包含已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注意,还是不包含扣税部分,已经不具有参考意义了)
减基本工资3000元,除以每头猪提成2元,
(计算得出)该月份共分割1481.5头猪。
1481.5除全勤29天(该月份共31天,工作单位每月只允许休息2天,因此全勤是29天)(注意,本来是要证明加班的,这里直接采用加班数据29天,这也是有问题的)
得出每天分割51.1头猪。
51.1乘10分钟等于511分钟,
即8.51个小时,
说明该月份存在超时加班。
整段说理,可以看出费了很大功夫,做了很多计算,但是都已经用上了大概,作为计算基数的数据也不准确,且全程没有排除吃饭休息时间,该说理除了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外,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而且当事人也提出了很多和本案无关的诉求,比如1月申请的仲裁,要求支付至同年4月份的工资;关于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成立,
不知道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申请该项主张和加班费混同,
还有应当主张的项目没有主张,如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等,导致折腾3年多的诉讼,经过众多流程,却漏掉了较大一部分应该保护的权利。
还是要相信专业的力量
如果条件允许,建议还是委托专业人员来代为处理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权益。
好,本期就说到这里,咱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