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子怎么来的
当地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2014年由当地政府、业主方D投资公司、资金方B房地产公司与我方当事人C建工集团签四方合作框架协议:D公司负责项目管理和付款,B公司负责筹资,我方作为总承包单位,项目总造价约4.63亿元。
2015年,B公司又以我方名义与A建筑公司签《项目合作协议》,A公司交纳1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进场施工。2017年,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B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合作方丙三人另行签订个人三方协议,约定以个人名义共同履行本项目,并设立工程款共管账户、共担债务。工程2021年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1月完成最终结算7.25亿余元,业主方累计已付4.59亿余元。
二、对方要什么
A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B公司与我方连带返还保证金1100万元及利息,支付工程款约4.0019亿元及逾期利息约4883万元,两项合计约4.6亿元,并要求两家业主单位在欠付范围内连带清偿。
三、我方律师怎么打
我方代理律师没有一头扎进"结算对不对、还欠多少钱"的实体缠斗,而是先查程序入口:原告有没有资格告。律师团队调取并提交三方个人合作协议、个人账户流水、银行交易明细、代付工程款凭证、收条借条等一整套证据,形成闭环——2017年之后,工程实际由甲、乙、丙三名自然人共同施工、共同结算、共同收款付款,A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已退出实际施工,据此主张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四、结果
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实际施工主体已转为三名自然人,A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万余元全额退还原告。我方当事人未被判令承担任何责任,4.6亿元的连带付款及利息风险被彻底挡在诉讼大门之外。
五、代理价值
一是找准切口,用程序抗辩避免旷日持久的造价、利息之争;二是把证据做细,从个人协议到资金流水环环相扣,把"名义总承包人"从"当然债务人"的位置上剥离;三是以最小成本为当事人化解巨额风险,也为同类挂靠、转包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抗辩路径。
丁剑杰律师